《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0-05-12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固定资产保值增值,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学校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负责、分类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管理原则,要做到职责明确、规范操作、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

第三条学校各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卡、物管理体系,必须完全实现“账物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条学校采用《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学校固定资产实施信息化动态管理。固定资产的认定,由学校各学院、研究中心及处室等单位的部门资产管理员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认定。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增加变更,使用维护,资产清查,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固定资产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单位价值达不到上述标准,和其他实物资产配套使用,完成同一功能,组合价值达到上述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资产组计入固定资产时,资产组中价值较高的资产为主件,其它资产为附件。

(四)单位价值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期限在1年以上的,且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能保持实物形态相对不变的,如单一购置的办公与教学用的家具、用具、被服装具、图书和一般文体设备等。

(五)校内各单位制作的专题片、宣传片、广告片相关资料、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图书馆和学校档案室收藏存档。

(六)公用经费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七)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研项目成果,具有实物形态的,记入固定资产,分别在科研外事处、图书馆和学校档案室存档。

(八)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包括各部门对口上级单位调拨)、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当由相应使用部门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禁止该类固定资产滞留账外。

第七条学校不动产类在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应当及时移交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杜绝因决算手续不全而长期滞留账外。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一)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使固定资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二) 在建工程完工投入使用后要及时转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时,没有收到在建工程结算报告(验收报告或决算书,下同)前,按照购建造合同价格记入固定资产;收到工程结算报告后,按照结算报告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调整。在建工程成本归集工作和工程结算报告由项目具体管理部门负责。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期同类或类似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即人民币1元,下同)。

(五)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金额入账。

(六)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成本比照同期同类或类似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实物资产的市场价格无法可靠取得的,按名义金额入账。

第九条为增加固定资产的使用效能而发生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总值。

第十条已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

(一)经过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的。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新增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新增,坚持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按照“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分清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切实提高投资效益;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

第十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新增按照先立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按照国家、省、市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的程序进行。凡未立项购置的一律不列入固定资产新增预算,未列入预算的一律不办理报账手续。

(一)每年十月份,校内各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学科发展、行政办公、后勤生活保障需求,认真组织开展下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工作,要做到设计合理超前、论证充分,并按照项目性质填写“设备购置立项书”、“实验(实训室)建设立项书”、“其他建设项目立项书”。

论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工作任务及工作量;工作人员的配备及技术力量、管理能力、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环境;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选型论证;投资效益预测等。

以下固定资产新增项目需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立项:

1、建筑物的改建、扩建等增加新功能的工程,窗帘、课桌椅等资产购置由后勤处统一立项;

2、公用计算机教室、多功能报告厅及多媒体教室新建、改建由信息中心统一立项;

3、消防器材购置由保卫处统一立项。

(二)经过充分论证的立项书,提交职能部门审核。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1、教务处负责审核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2、后勤处负责审核办公桌椅、课桌椅、窗帘等家具、装具类及消防器材等行政办公设备类资产购置项目;

3、图书馆负责审核图书类资产购置项目;

4、资产管理科负责审核办公设备、除实验室仪器设备外的其他教学设备购置项目。

职能部门审核原则:校内可调剂、可共享的通过调剂、共享的方式实现,不予立项;论证不充分、使用效益较低的不予立项。

(三)职能部门应在12月之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提交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审核,资产管理科根据学校各单位现有资产情况和学校资产配置标准进行核定,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会议通过后列入下年度固定资产新增预算。

(四)资产管理科依照学校下达的采购预算,确定本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根据轻重缓急、分批次提交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申请组织采购。凡未进入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的,一律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五)固定资产新增时,属于设备更新的,应在办理新增程序时,同时办理原有资产处置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验收和入账

第十三条新增固定资产应分类进行验收。

(一)实验室建设、多媒体教室建设等需要安装的新增固定资产,到货后,在供货商在场的情况下,由项目承建单位、申请单位组成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根据采购合同进行初验。初验主要检查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按照装箱清单检查说明书、合格证、配件等随机资料是否齐全,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初验合格后填写初验报告单,通知供货商进场安装。

安装调试完成后需运行一段时间,运行正常,项目承建单位组织终验。终验小组由项目负责人、设计人、相关专家、纪检部门人员、资产管理科人员组成,邀请学校相关领导参加。终验项目包括合同中载明的功能需求是否全部满足,设备运行是否能达到使用要求及安装是否规范等。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

终验通过后,项目承建部门出具终验报告并完成成本核算,使用单位和参与验收的所有人员共同在终验报告上签字,由申购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二)不需要安装的新增固定资产,由申请单位组织,会同资产管理科、纪检部门在供货商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验收,检查货物数量、型号规格等技术参数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验收不合格不予接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使用单位和参与验收的所有人员共同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由申购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三)涉及基建工程的,还须邀请基建部门参加,验收时,由基建部门对工程量进行核定,工程量核定且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由申购单位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入账程序及要求

(一)固定资产入账要求

1.资产信息录入要完整,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编号、出厂日期、生产厂家、出厂编号、机身号、销售商、型号、规格、投入使用时间、质保期截止日期等;

2.原始凭证要齐全,包括固定资产入库验收单、发票原件、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工程类固定资产入账时还须提供工程预算书及决算书。

(二)固定资产入账程序

1.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登录《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录入准确完整的资产信息,打印四份固定资产验收单(由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采购人分别签字确认),并提交由分类管理审核人审核。

后勤处审核01类房屋及构筑物、02类土地及植物、06类印刷机械、07类卫生医疗器械、13类家具、14类行政办公设备、15类被服装具、16类牲畜;

图书馆审核11类图书;

资产管理科审核03类仪器仪表、04类机电设备、05类电子设备、08类文体设备、09类标本模型、10类文物及陈列品、12类工具、量具、器皿。

2.分类审核人要检查资产信息是否正确完整、分类是否合理,分类审核通过后,由分类审核人员签字确认并留存一份固定资产验收单;

3.资产管理科检查验收单、发票原件、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是否齐全,资产信息录入是否正确、完整,检查无误后签字确认并留存一份原始凭证;

4.财务科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五条校内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十六条校内各单位对所属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资产应及时维修或申请报废,保证使用安全;后勤处应对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校图书资料,发现破损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进行拆改或进行重大的技术改造要经过充分论证,并经本单位负责人、本单位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实验实训室、多媒体教室等学校重要教学设施,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将其设做教研室、会议室、团学活动室等非直接教学用途,确实需要改变时,必须报资产管理科审批,经资产管理科批准后实施,设备由资产管理科调配使用。

第十九条整套配置的固定资产,要统一存放地点,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使用,严禁拆分使用,确实需要拆分使用时,应当报经资产管理部门及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校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借用学校固定资产,须事先办理借用手续,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即可,不收取借用费;但如损坏、借用部门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变更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校内外调拨、借出、变价、报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并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出租、出借的一般固定资产,由借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财务处处长和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租借;租借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按“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出租和出借学校不动产类固定资产或大型仪器设备,资产具体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报学校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校内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或管理人员发生下列变动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资产变动工作:

1、根据工作需要,人员、机构进行调整,资产管理科会同分类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使用人调离学校或退休时,必须交清所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后学校有关部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3.资产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在离开岗位前应在本单位资产负责人和部门资产管理员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4.部门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资产负责人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5.本单位资产负责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在资产管理科及相关人员监督下,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完毕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五条《高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固定资产变动管理,由固定资产具体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包括项目变动、单价变动、附件增加和附件处置。

(一)项目变动指固定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的变动,当资产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做好资产变动工作。

单位内部变动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编制资产变动单,经职能部门分类审核后生效;

单位之间的变动,由资产调出单位编制资产变动单,调出、调入单位固定资产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资产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分类部门审核后报资产管理科备案。

(二)单价变动、附件增加参照固定资产入账程序办理,附件处置参照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赠予、出让、转让、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处置须履行以下程序:

1.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2.分类管理部门审核,对需要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组织技术鉴定。

3.财务处审核后,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报学校会议研究决定。

4.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5.根据财政部门批复意见,相关部门调整固定资产账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接到财政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的批复后,由固定资产所在部门编制固定资产处置单,提交职能部门分类审核,并经过资产管理科审核确认后,由财务处财务科进行财务审核,并负责账务核销。

第二十九条固定资产使用期满,确定已经丧失功能的,应作报废处理。非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报废、报损、对外赠予的固定资产必须严格按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发生被盗、丢失,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同时报案。并由管理人员说明资产丢失的详细情况,使用单位写出调查报告,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学校。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处置形成的残值上交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

第三十二条资产管理科每年四月份、九月份集中进行固定资产报废确认、报批工作。

第九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三条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清查有使用部门自查、职能部门分类清查、资产管理科抽查三种方式,三种方式单独采用或配合使用。

第三十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将资产清查作为本单位常规管理工作,每年底须认真对所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报资产管理科复核备案。

第三十六条资产管理科对全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随时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清查记录、固定资产维修记录、固定资产使用人和存放地点是否落实到位。

第十章 责任

第三十七条如由以下行为造成固定资产闲置或者使用效益低下的,暂停下年度同类型固定资产的新增:

1.擅自改变多媒体教室、实验实训室用途,设为教研室、会议室、团学活动室等非直接教学用途;

2.固定资产新增方案设计存在重大失误,造成资源浪费。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严重失职,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

(二)对所管辖固定资产造成流失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三)擅自处置资产的,或处置收入不上缴的;

(四)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的。

第三十九条 对因重视不够造成的责任不清、账实不符,管理混乱的单位,将暂停固定资产新增至管理规范,账实相符为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要求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学校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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