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0-05-12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甘肃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甘教国资〔2015〕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各种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优化管理机制,注重资产使用的效益分析,厉行节约,避免资产的重复购置。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的管理制度、效益分析报告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形成国有资产管理的科学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有资产管理科统一管理、职能部门分级管理、使用单位具体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章 国有资产及管理内容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低值易耗品以及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及其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来实物形态的资产;对单位价值达不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如图书、家具、课桌椅、消防器材等。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按教育部的规定分为十六大类:01类 房屋及构筑物;02类 土地及植物;03类 仪器仪表;04类 机电设备;05类电子设备;06类 印刷机械;07类 卫生医疗器械;08类 文体设备;09类标准模型;10类文物及陈列品;11类 图书;12类 工具量具和器皿;13类 家具;14类行政办公设备;15类 被服装具;16类 牲畜。

(三)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各项专利权、发明权、著作权、商标权、校誉、商誉、土地使用权和科技成果与专项资质等。

(四)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含房地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它单位的投资。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清查、统计、报告和监督;资产保存、资产使用效益考核评价;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督及产权、收益权的管理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科是学校国有资产工作归口管理机构,在主管副校长和财务处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学校管理本校所有国有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一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法规,代表学校管理国有资产,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建立学校国有资产及固定资产明细账,负责新增资产的验收、入账,调拨、报废、报失报损、资产清查、统计报表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学校授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督促学校国有管理使用单位按规定及时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审核一般性国有资产和各项专款资产的购置计划,并根据学校资金情况,分轻、重、缓急确定年度采购计划;

(五)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价;

(七)负责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八)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资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九)负责学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十)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学校办公室、后勤处、项目基建办、图书馆、财务处财务科、科研外事处、保卫处、校史馆、陇南历史博物馆、陇南自然博物馆是学校国有资产分级主管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所属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申报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审核、申报所属国有资产购置、处置计划;

(四)负责所属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所属国有资产配置,推动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效益的考核评价;

(七)接受学校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所属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八)建立所属国有资产及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条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无形资产中涉及校名、校徽等相关学校标识使用权以及名誉权的管理;

(二)后勤处:负责学校门面房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校属林权、植物、卫生医疗器械、印刷机械、家具、被服装具的分级管理工作;

(三)项目基建办:负责学校不动产类在建工程的分级管理工作;

(四)图书馆:负责对本馆、各学院资料室的图书资料及非印刷品、电子出版物等资料的分级管理工作。

(五)财务处财务科:负责管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货币性流动资产,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六)科研外事处:负责全校科研成果、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器材设施(不含基建项目)归口管理工作,负责消防器材购置、维修、维护工作;

(八)校史馆:负责学校校史资产的认定、收藏、管理工作;

(九)陇南自然博物馆:负责本馆自然类资产的认定、收藏、管理工作;

(十)陇南历史博物馆:负责本馆历史类资产的认定、收藏、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各学院、部门负责对本学院、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是学校国有资产三级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学院、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学院、本部门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学院、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学院、本部门自用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学院、本部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学校财务处资产管理科和分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建立部门国有资产及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二条校内各单位资产管理人员接受所在单位和资产管理科、职能部门的双重领导,应按管理岗位职责做好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资产管理人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科固定资产记账人员、职能部门固定资产分类审核人员、财务审核人员、单位资产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实验室和实训室设备管理员、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

(二)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若发生变动时,要及时配备并办清交接手续,并向资产管理科报备。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财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等根据各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各学院、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国有资产通过购置方式配备的,凡是属于陇南市相应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在限额标准以上的,必须经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获得,不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学院、部门对拟新购资产的品目、数量和所需经费须事先申报资产购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资产购置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无论何种经费来源,无论集中购置还是分散采购,都要按照学校物资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资产,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采购或先购置后报批。

第十七条各学院、部门配置国有资产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各学院、各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学院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八条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各学院、各部门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二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并报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各学院、部门新配置国有资产应严格履行以下验收手续:

(一)基建工程必须有竣工报告及工程决算情况报告,验收结束要写出验收报告。

(二)购置的国有资产必须有正式发票及购置单位验收单。

(三)自制设备必须通过技术鉴定,并有成本核算或支出决算单。自制失败,应写出专题报告并核销经费。

(四)调进和赠送的国有资产,按调拨单和赠送文件,由调进单位或受赠单位验收。

第五章 资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必须首先保证高等教学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必须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批准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资金管理范围,由财务处财务科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定期开展资产使用效益分析评估。对于有关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要通过校内调剂的方式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五条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置换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专业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七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管理科负责实施或授权相关单位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学校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处置收入归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条经财政部门批准处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科通知资产具体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按照学校资产处置程序做账务调整,财政部门的批复是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二)学校以非货币性资产对校办产业和其它单位投资;

(三)校办产业合并、分立、重组、改制、清算;

(四)学校国有资产的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学校资产评估工作方案需经学校批准;评估工作由资产管理科统一协调组织;评估需由具由合法资格及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的选择由资产管理科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原则上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每年年底前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上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上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五条资产评估、清查的具体要求按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及报告

第三十六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学院、部门对所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状况,都要按要求定期做出报告,报资产分级管理部门;资产分级管理部门,负责汇编本部门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的有关报表及变动分析说明并报学校资产管理科,作为编制学校国有资产汇总报告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科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国有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学校领导、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占有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学院、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占有和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各学院、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资产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流失、损失及浪费的;

(二)未如实进行资产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

(三)未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实行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监督相结合,纪检部门监督、教职工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各管理、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陇师专发〔2007〕58号)废止,其他过去文件、校内涉及国有资产文件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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